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告MichaelJamesBrown 柏翔 原告與被告 吳佩玲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於104年9月4日減縮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