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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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05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蕭勝任 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部發電廠法定代理人 陳清龍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 律師
陳鵬光 律師 陳誌泓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長榮 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106,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2,5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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