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3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36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2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林英奇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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