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7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乙○○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查明鑫州菸酒公司本件借款,在民國95年間有無繳款不正常情形。被告丙○○、乙○○2人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