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聲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民法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死亡,其繼承人有妻 陳來好 、長子 李廸昊 、長女乙○○即聲請人、次女 李瓊慧 四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按,而陳來好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向本院聲明限定之繼承,本院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此經本院調閱九十二年度聲繼字第三一號卷查核屬實。聲請人 李壁家 既與陳來好同為甲○○之繼承人,揆諸首開之規定,亦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其復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再為聲明限定之繼承,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