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664號原告 陳郁婷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被告 梁鈞安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於兩造在美國離婚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七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兩造已於民國100年7月29日離婚,並於民國101年1月3日申請登記,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網路查詢原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裁定正本係依據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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