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74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鄭美雲附件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27480號)
(一)緣債務人甲○○於92年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2年12月23日起至99年12月23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契約乙紙(證一)交與聲請人收執。聲請人並得依該契約第七條第一項約定主張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提前終止契約。
(二)詎料債務人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有交易紀錄表乙紙(證二)可證,迭經聲請人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前開契約約定,請求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所列金額。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至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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