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6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6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己○○即債權人丑○○即債權人癸○即債權人卯○○即債權人丙○○即債權人寅○○即債權人甲○○即債權人午○○即債權人戊○○
樓即債權人巳○○
樓即債權人子○○即債權人壬○○即債權人辛○○即債權人庚○○即債權人乙○○即債權人辰○○
共同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天盛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6014號│├──┬───┬───────┤│編號│姓名│金額(新臺幣)│├──┼───┼───────┤│001│己○○│154,622元│├──┼───┼───────┤│002│丑○○│62,176元│├──┼───┼───────┤│003│癸○│40,784元│├──┼───┼───────┤│004│卯○○│46,658元│├──┼───┼───────┤│005│丙○○│61,695元│├──┼───┼───────┤│006│寅○○│34,248元│├──┼───┼───────┤│007│甲○○│43,910元│├──┼───┼───────┤│008│午○○│94,336元│├──┼───┼───────┤│009│戊○○│74,298元│├──┼───┼───────┤│010│巳○○│71,080元│├──┼───┼───────┤│011│子○○│49,205元│├──┼───┼───────┤│012│壬○○│44,662元│├──┼───┼───────┤│013│辛○○│65,192元│├──┼───┼───────┤│014│庚○○│76,196元│├──┼───┼───────┤│015│乙○○│75,297元│├──┼───┼───────┤│016│趙諭│51,803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