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六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正展 律師
吳宏城 律師 杜英達 律師 蔡正廷 律師 姜禮增 律師被告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
被告乙○○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許坤田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乙○○涉有偽造文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八五五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三七六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九七二號),本院刑事庭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在案,檢察官不服判決,於同年十一月三日提起上訴(九十二年度請上字第三七○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以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七十八號案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兩造亦均當庭請求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俟刑事部分認定後再行審理,此有本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準備程序筆錄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洪于智法官姚念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