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3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三0八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博元 台北市○○○路○段○○號二樓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碧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七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三│││││├─┼───────────────┼──────────────┼────┼───┼────┼───┤│2│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五│││││├─┼───────────────┼──────────────┼────┼───┼────┼───┤│3│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七│││││├─┼───────────────┼──────────────┼────┼───┼────┼───┤│4│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九│││││├─┼───────────────┼──────────────┼────┼───┼────┼───┤│5│台灣鍍鋅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