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36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宏城 律師被告乙○○被告嘉聯皮革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 律師
許坤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28日所為「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7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固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但為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在本訴訟法院本可自為裁判,若因中止訴訟程序當事人將受延滯之不利益時,仍以不中止訴訟程序為宜。
二、本院前以前開被告丙○○、乙○○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78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本件原告請求,在本訴訟已可自為裁判,並無須再待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78號刑事訴訟終結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