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116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告 梁珮珮 原住○○市○○區○○路000○0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附表
編號
積欠借款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方式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方式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1
73,447元
自111年8月29日起至111年11月28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095%
自111年11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345%
自111年9月29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
年息2.47%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
自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