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告上訴本院後,原告於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撤回刑事上訴,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已撤回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蔡長林法官夏金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岳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