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76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弄10.
甲○○丙○○丁○○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丁○○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乙○○之人工全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祖父 林延 、 林觀瑛 及外祖母 林吳惠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