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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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72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甲○○所有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二、 葉遠昌葉遠朋葉遠盛葉家榛葉育辰 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 葉貴美 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簡慧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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