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212號聲明人即繼承人甲○○號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繼承人配偶 林張雪梨 及第一順位繼承人 林權堂林秀珍林秀涬 之戶籍謄本。
二、林張雪梨、林權堂、林秀珍、林秀涬已收受聲明人拋棄繼承通知之存證信函之「回執」。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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