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被 告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