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勞小字第57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 律師
被   告 甲○○
           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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