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
三千二百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尚應補繳一千九百三十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晶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