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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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934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二萬
三千二百十四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千四百三十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尚應補繳一千九百三十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