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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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小字第42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之規定,記
載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民國98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迄今逾期未補正,應認其起訴不合程式,爰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