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0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翠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