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簡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對相對人所發板橋文化路郵
局第七二九三號存證信函所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8年5月6日對相對人所發板橋文化
路郵局第007293號存證信函,內容略以:第一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業將其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轉讓給馬來西亞商富析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嗣該公司並將其對於相對
人之債權轉讓給聲請人,爰依法向相對人通知債權轉讓之事
實等語,惟因相對人住所遷移不明致原件遭退回,為此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信封、掛
號回執各1份及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2份為證,經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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