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即 被 告 吳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玉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4,4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