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即 被 告  吳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玉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4,4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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