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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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陳月 被告 洪昺瑨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15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魏志修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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