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盧愠松 被告 黃月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元【計算式:返還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16*3000=48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