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涂淑蘋
廖敏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茅淑英 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肆仟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