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明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三年度執聲付字第九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宋明益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四年七月二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九十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四年四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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