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簡顯
簡顯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 王資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關於「住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段○○○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桃園縣八德市○○里○鄰○○路○段○○○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