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 蘇德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3年5月5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書記官洪敏芳┌────────────────────────────────────────────────────────┐│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蘇德卷│彰化商業銀行│102年11月30日│48,150元│JN0000000│││││北嘉義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