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上訴人 李萬程 被上訴人 浦筱德 以上當事人間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