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4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曹怡傑(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詳如本院壹零壹年刑保管字第玖零零號所示扣押物品清單所載之手提電腦壹臺(含周邊組件)、硬碟(3.5吋、2.5吋)各壹個,均准予發還聲請人曹怡傑。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曹怡傑因貪汙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
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矚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在案,扣案之手提電腦1臺、硬碟(3.5吋、2.5吋)各1個(本院10
1年度刑保管字第900號,刑義1785,17-11),固為聲請人所有,惟檢察官起訴時並未引上開扣案物品作為證據,且本院審理後亦認上開物品與其被訴犯行並無關聯,亦未於上開判決中諭知沒收,有該案起訴書及本院判決書可稽,另核查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係被告或為其他犯罪所得或所用之物,應無留存必要,應發還予聲請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4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