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1號原告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被告 譚復興 (即 譚先進 之繼承人)
譚業桂 (即譚先進之繼承人) 譚中興 (即譚先進之繼承人)(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達) 譚慧如 (即譚先進之繼承人)(現所在不明,已為公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1,200元【計算式:43.4平方公尺(被告占用面積)×118,000元/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12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787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16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4,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