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8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820號原告 陳貴玉 被告 張揚
張德珠 賴有松 張松花 張煥榮 溫錦松 溫珮淳 張送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 張楊 請求分割其繼承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張揚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茲因原告未陳報系爭新北市○○區○○街○○○巷○○號0樓房地之市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參照內政部公布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之結果,以每平方公尺單價新臺幣(下同)75,600元,較為符合系爭房屋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則核定為壹佰零陸萬玖仟柒佰肆拾元【計算式:75,600元(每平方公尺/元)×113.2平方公尺×125/1000(被代位人之應繼分)=1,069,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