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484號上訴人 李萬程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被上訴人 浦筱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1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2月5日下午4時40分於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汪智陽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