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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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鍾玉英選任辯護人蔡明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偵字第9107、954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玉英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鍾玉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鍾玉英前經本院認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2年2月21日第1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鍾玉英經審理後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法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等犯行,前經通緝始到案,且其中所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衡情被告再次逃匿之可能性極大,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2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鍾玉英於本院訊問時,以其欲親自照料小孩及治療牙齒舊疾為由,以言詞請求交保部分,惟本院認被告仍具上開羈押之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已如前述,且其聲請理由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之規定不符,是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歐慧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