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舜踴選任辯護人蔡文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823號、101年度偵字第4678號、101年度偵字第3848號、101年度偵字第5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舜踴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舜踴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該二罪均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涉嫌販賣次數亦甚多,復參酌查獲毒品數量及全案情節,對被告不利證據之清晰程度很高,倘爾後經本院判處罪刑,刑度可能甚重,足以推論被告主觀上有強烈之畏罪逃亡動機,因此有羈押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被告自
101年5月23日起羈押。現經本院於102年2月5日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2年2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黃愛真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