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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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2號上訴人即原告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伍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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