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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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經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謝諒獲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聲請狀原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6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記載,除受方承認或送方依其他方式補正外,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前項情形,受方應即通知送方於期限內補正,但無法通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
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電子傳送方式提出民事⑴異議、抗告、聲請訴救、及迴避狀,聲請法官迴避,惟未提出經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與上揭規定不合,爰限期命為補正,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馬傲霜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19日
書記官卓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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