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2號原告 楊土金 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楊紘懿 訴訟代理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經原告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更正聲明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19,1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5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2,182元,尚應補繳7,3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