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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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05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刑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52號抗告人 許琪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刑事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10
2年11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茲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是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蕭惠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