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李玉華 住臺北市○○○路○段○○號被告 總道吉
馬超遠 馬超彥 馬超賢 余瑞文 即花朵精品店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
楊士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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