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32號原告惠祥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翁冷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複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欄中關於「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許文龍」。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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