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237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二八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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