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亜芳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823號、第28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八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傅亜芳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雖業經辯論終結,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