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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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志宗具保人鍾聿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鍾聿 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其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具保人鍾聿家因被告邱志宗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本院審理中因被告邱志宗經拘提到案,經訊問後即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被告因而獲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1年刑保字第0000000229號)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金訴卷第225、226頁)。嗣本院再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鍾聿家偕同被告到庭,詎被告邱志宗竟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被告雖於112年1月2日以電話稱其身體狀況不佳2月16日庭期要先請假云云,惟其迄今均未提出相關罹病或就診、就醫治療之證明文件到院,難認有何正當之事由),具保人鍾聿家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而被告邱志宗經再依法拘提亦未獲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上述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黃筱晴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子皓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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