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信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2年度執聲字第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信皓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信皓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如附表所示各罪中,係以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案件為最後事實審案件,是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法有管轄權。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各刑之合併刑期,考量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如附表所示犯罪均係竊盜犯罪,犯罪之目的、手段相類)、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屬得易科罰金之拘役刑,案件情節單純,罪刑亦屬輕微,在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而本院於裁量時,業衡量上開情節為適當之酌定,核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附表:受刑人方信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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