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宗達
被   告  徐溎鎔
上當事人間100年度花小字第17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7月25日下午2時16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二法庭
公開宣判,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雪惠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通   譯 洪仁偉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3,616元
,及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17,020元,及自民
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法官劉雪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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