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10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100號原告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代表人 劉青勳 (指揮官陸軍上校)訴訟代理人洪佳妙
楊祐凭李金松被告 陳俊凱
陳陽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之訴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新北市三重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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