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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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3145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王瓊華
被 告 黃孝賢
被 告 李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
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
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因職
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保密。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
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
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害犯罪,依
上開規定,被害人甲女(卷內代號AB000-A108238號)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於判決書內不得揭露,僅以代號
甲女為記載,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乙○○、被告甲○○於民國108年6月20日凌晨0時許,
與代號AB000-A108238號之女子(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甲女)及友人 張弘燁 等約4、5人,在臺中市○
○區○○路○○號之「Xcube」飲酒,至同日凌晨4時許,甲女
因喝酒過多已不勝酒力,遂由另1友人扶甲女走出該夜店,
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女、
乙○○、張弘燁等人離開,欲送甲女回家。
㈡詎料,車行途中,被告乙○○見甲女酒醉已不能或不知抗拒
,竟起淫念,即不斷藉口稱酒醉、頭痛,需找地方休息等語
,於同日凌晨4時許,被告甲○○將車子開進涵館汽車旅館
(址設臺中市○○區○○街○○○號)某房間內後,被告乙○
○、被告甲○○即將甲女扶進房間內,甲女上完廁所後,因
酒醉躺在床上。被告乙○○、甲○○即共同基於乘機性交、
妨害秘密之犯意聯絡,2人即趁甲女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
機會,違反甲女之意願,2人同時以手撫摸甲女之胸部、下
體等處,並引導甲女在意識模糊下,以手撫摸2人之下體,
被告甲○○、乙○○並將自己衣物及甲女衣物脫掉。被告乙
○○未得甲女之同意,同時以其使用之手機,拍攝性交過程
。先由被告甲○○以其陰莖戴上保險套後,插入甲女之陰道
內性交得逞,被告乙○○則將陰莖移往甲女之前方,以陰莖
插入甲女口中而性交得逞,被告甲○○抽插一陣後,再換由
被告乙○○以其陰莖戴上保險套後,插入甲女之陰道內繼續
性交,抽插直至射精。
㈢被告甲○○則在旁以其所使用之手機,未經甲女同意拍攝此
部分之性交過程,被告乙○○起身後,再由被告甲○○將陰
莖插入甲女陰道內繼續性交,直至射精為止。嗣後,被告2
人共同幫甲女穿上衣物後,再將甲女扶上車,約同日上午6
時許送甲女回家。甲女回家後,將此事告知友人,並在友人
陪同下報警。
㈣事發後翌日(同年月21日)凌晨2時許,甲女與被告乙○○約
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見面,被告乙○○即另基於強
制之犯意,將上開拍攝所得部分影片給甲女觀看,脅迫甲女
撤回性侵告訴,稱:否則影片就會繼續留在其處等語,以此
方式妨害甲女行使權利。數日後,被告甲○○亦另基於強制
之犯意,將其拍攝所得之甲女性愛照片,以通訊軟體LINE傳
送給甲女,脅迫甲女撤回告訴,稱如此影片才不會傳出去等
語,以此方式妨害甲女行使權利。
㈤被告因上揭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涉犯
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以108年度偵字第18200號、第203
65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158號判決被告乙
○○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1月,
被告甲○○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
年。而甲女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規定,申請因性侵害犯罪
被害之醫療費及精神慰撫補償金,經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
議委員會以109年度補審字第2號決定補償新臺幣(下同)27
萬550元確定。嗣甲女撤回醫療費550元之申請,原告乃於10
9年9月29日支付27萬元補償金予甲女。爰依犯罪被害人保護
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向被告行使求償權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
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前項求償權,
由支付補償金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行使。必要時,得
報請上級法院檢察署指定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為之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對甲女共同犯乘機性交之犯罪,已經刑事一審
判決被告有罪,被告為犯罪行為人。被害人甲女向原告申請
犯罪被害補償金,原告已於109年9月29日支付犯罪被害補償
金27萬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
員會109年度補審字第2號決定書、收據、犯罪被害補償案件
一覽表、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58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23至4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對原告主張其為
犯罪行為人,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反對陳述,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
2.參照前揭規定,原告自得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被告行使求
償權。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為有理由,自應准許。
(二)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
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
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
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11月14
日,見本院卷第55至5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付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第2項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7萬元,及自109年11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70元(即裁判費2,87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規定,命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