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簡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杉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耀 訴訟代理人 潘山河 被上訴人 鄭富展 即力興起重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15日上午11時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汪曉君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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