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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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70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亭 如債務人 吳錦煌 債務人 蘇立民 債務人 楊蕙菁
一、㈠債務人吳錦煌、蘇立民、楊蕙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捌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債務人吳錦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